各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部署,构建全域旅游发展格局,实现旅游业与其他产业的深度融合,发挥旅游业在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中的带动作用,省旅游发展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首批“山东省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对象及主体
全域旅游示范区是指在以旅游为优势产业的特定区域,将该区域作为功能完整的旅游目的地,进行整体规划、建设、管理、运营,通过旅游业整合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建设,协调带动经济社会发展,形成政府与市场、居民与游客共建共享,人与自然互惠互利的旅游发展模式的旅游先行区和创新区。
我省全域旅游示范区范围包括全域旅游示范市、县(市、区)。创建主体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熟一批公布一批。经验收合格的将给予一定奖励,并优先推荐创建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
二、主要考核指标
参照国家旅游局创建标准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主要考核指标。
1.旅游业增加值占本地GDP比重10%以上;
2.旅游从业人数占本地就业总数的比重12%以上;
3.年游客接待人次达到本地常住人口数量5倍以上;
4.当地农民年纯收入12%以上来源于旅游收入;
5.旅游税收占地方财政税收6%左右;
6.区域内有明确的主打产品,知名度高、吸引力强。
三、申报程序
1.申报。申报单位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县级申报单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申报材料及不少于一年的创建工作计划提交至市旅游主管部门。市级申报单位经市政府同意后,将以上材料经由市旅游主管部门上报。
2.推荐。各市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合格后向省旅游发展委推荐。
3.确定创建名单。省旅游发展委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检查,确定同意创建的市、县(市、区)名单后对外公布。
4.组织验收。创建单位应开展不少于一年的创建工作。创建工作完成,省旅游发展委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为首批“山东省全域旅游示范区”。
四、工作要求
加强领导,有序组织。各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指导做好申报工作,并于8月20日前将首批申报单位资料报省旅游发展委。各地申报首批全域旅游示范区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县(市、区)总数的10%。材料内容主要包括申报区域所在市、县(市、区)旅游部门认可的旅游总体规划文本、基本条件现状证明材料文本、城市形象宣传片(光盘)、创建工作计划文本等;认真核查,严格把关。各地应严格按照上述基本条件,推荐空间覆盖度广、产业融合度深、综合贡献大、居民参与度高的市、县(市、区)进行申报。对评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视情况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联系人:刘会丽;电话:0531-82676210;邮箱:sdlyjlhl@126.com 。
山东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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